日土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日土,藏语意为“枪叉支架状山下”。噶厦政府时期,日土县为日土宗。日土宗又分为宗政府和拉让两个机构。宗政府官员由噶厦政府从拉萨直接委派。拉让设堪布,由拉萨色拉寺委派。1961年3月设立日土县,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管辖,1978年划归西藏自治区,隶属阿里地区管辖至今。县府驻日土镇。?日土县地处西藏西北部、阿里地区西北部,是我区边境县之一。面积75400平方公里。水域面积1.6平方公里。草场面积7000万亩,耕地面积0.73万亩。总人口6300余人。辖4个区,12个乡,30个村民委员会。喀喇昆仑山和冈底斯山支脉横穿全境,被称为“世界屋脊的屋脊”。平均海拔4500米左右,最高海拔为6800米。已知的矿产资源有砂金、铅、铬铁矿、硼砂、食盐等。日土县属半农半牧县。牧业比重较大,农业生产局限性很大。土特产品主要有酥油、皮张、羊毛、牛羊绒、裂腹鱼、斜齿裸鲤鱼等。